近日,
【资料图】
因同小区业主何先生
在500人大群里@自己,
并辱骂自己“脑壳有问题”,
成都市民王先生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起诉对方名誉侵权。
7月底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何先生在小区500人大群里
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
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
并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如今,
该判决已生效。
在微信群被骂“傻x”,起诉!
王先生介绍,自己是成都锦江区东大街某小区业主,由于该小区是一个新小区,在交房前后,业主一直因为“承诺不一”的问题与开发商维权。
今年3月10日,当大家又在小区500人业主群里就维权话题展开讨论时,他发表完意见后,一个微信昵称为“不会起名”的业主就@了他,并对其连续发了3条消息:“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
▲业主在群内被骂 聊天截图
王先生认为,对方在500人大群以@的形式,指名道姓地对其进行公开辱骂,进行人身攻击,损害了个人名誉,也对他的心理造成了伤害。
因此事发后,他对该聊天记录进行截屏取证,并聘请了律师起诉了对方。
5月9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此立案。
5月10日,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王先生将电子档发至业主群。
▲受案通知书
业主对于“不该骂人”持一致态度,但对“该不该起诉”观点不一。
王先生随后表态,可以观点立场不同,但不能人身攻击。这件事“交给法律是最合理合适的解决途径。”
骂人者:诉讼请求“有点过分”
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中写道,希望法院判令被告(何先生)在业主群内@每一位业主,澄清事实,并在群内向他公开道歉,同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何先生表示,此前大家在业主群讨论时,对方就有点“阴阳怪气”,在群里说“业主代表是怎么选的?凭什么代表他?”之类的话,他气不过,就在群里骂了他。
他印象中,骂完之后双方也未有更进一步的骂战,直到看到群里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才知道自己成了被告。
“心情肯定是不好的”,他认为,自己当天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妥之处,但对方的诉讼请求“有点过分”。
法院:构成人格尊严侵害
6月19日,该案在线上开庭审理,被告何先生并未出庭,而是由其代理律师出庭。
庭审中,何先生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因为他在微信群内所发的言论并非侮辱,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对王先生的多次嘲讽污蔑进行反击,他认为王先生方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而且他在群里的发言并未使王先生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发布的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被告何先生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的言论具有一定的侮辱性,存在贬低原告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原告王先生人格尊严的侵害,且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令公众对王先生的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原告要求被告何先生承担相应责任,也具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微信群内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同时还需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据悉,在收到判决书的15日内如不上诉,则判决自动生效。
7月27日,王先生收到了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8月17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获悉,被告何先生也于7月27日上午10时收到了电子判决书,目前已过上诉时间,法院未接到上诉状,因此该判决自动生效。
但王先生表示,截至目前,被告方并未在业主群公开道歉,也并未主动联系他履行相关判决。
他表示,若继续不履行,将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被辱骂后保存证据
律师表示,微信群公开辱骂他人的行为涉嫌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受害人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除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外,目前已延伸至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
若遭遇类似侮辱、诽谤时,受害人应有理有据地进行沟通,保存证据,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表示,只要相应的侮辱达到了一般普通人认为的侮辱程度,并有相应证据,就会构成侵权。此前已有在微信群骂人被判侵权成立的案例。
而此次判决也再次明确,在微信群或朋友圈骂人需要承担责任,为人处世均应遵守规则和法律。同时也提醒大家,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 央视网
编辑 李劼
二审 杨韬
三审 田旻佳
关键词:
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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